近似商标_“FM LT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4199399号“FM LT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915号

       

      申请人:弗兰微波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99399号“FM LT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03463号“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差别巨大,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有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英文“FM LTD”,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认读部分“LTD”,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储存器、光通讯设备、传感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光通讯设备、配电箱(电)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