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22495491号“汉状元”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883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跃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3日对第22495491号“汉状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汉酒”为申请人重点打造的品牌,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83765号“漢及图”商标、第9452621号“漢及图”商标、第11478607号“汉字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称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大量知名商标,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复印件):
1、申请人与双沟股份、苏酒集团关联关系证明;
2、“洋河”、“蓝色经典”、“双沟”、“双沟珍宝坊”、“梦之蓝”、“天之蓝”、“海之蓝”、“苏”驰名商标认定材料。
3、2016年中国品牌价值评价结果通知书。
4、申请人的年度报告。
5、申请人所获荣誉及部分维权材料。
6、慈善证明及相关媒体报道等。
7、被申请人相关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后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19年5月21日刊登于商标注册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三,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四百一十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御粮坊”、“亲宾郎”、“茅江龙”、“匀井”、“黔粮台”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汉状元”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汉字“漢”、引证商标三“汉字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本案中,首先,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其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御粮坊”、“亲宾郎”、“茅江龙”、“匀井”、“黔粮台”等在内的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四百一十余件。其次,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还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