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皓范 H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082282号“皓范 HF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31号

       

      申请人:上海皓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82282号“皓范 H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56364号“红锋 H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08666号“HF HENGF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76300号“CDHUAFENG H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分属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皓范”及“HF及图”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