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小鲜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492496号“小鲜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28号

       

      申请人:孙凯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92496号“小鲜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07464号“小小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142209号“小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小鲜鲜”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识读部分之中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相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