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0549183号“菲迪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914号
申请人:菲迪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49183号“菲迪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品牌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大量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31620号“菲迪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涉嫌侵犯申请人商标专用权,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民事诉讼,并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及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的申请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文字“菲迪瓦”,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泵(机器)、瓣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阀(机器零件)等商品均属于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所有人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对其提起民事诉讼等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