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736379号“D2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905号
申请人:三维系统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36379号“D2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的商标组合,没有任何含义,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D2P和研发生产一体化的查询结果(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D2P”系“From Development to Production”的简称,读作“D to P”,中文译为“研发生产一体化”,申请商标“D2P”指定使用在第9类用于创建和查看特定病人的三维模型的可下载的医疗软件、录制好的用于创建和查看特定病人的三维模型的医疗软件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