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214812号“福鹭堂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904号
申请人:厦门市思明区典仪茶行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14812号“福鹭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01131号“汇嘉壹号HUIJIA及图”商标整体上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