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凯乡味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961827号“凯乡味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18号

       

      申请人:乐东亿农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61827号“凯乡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087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01663号“笨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634024号“范大叔 FaDaS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586903号“老·农·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779073号“山夫香薯 SHANFU SWEET POTA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840653号“陕北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188949号“悦老头 HAPPY GEEZER YUE LAO T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凯乡味”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