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236415号“虹枫寨瓦香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17号
申请人:惠军兵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6415号“虹枫寨瓦香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66645号“彩光醫學美容中心 CUT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125812号“柔如彩虹 Rainbow Bak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虹枫寨瓦香鸡”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视觉等尚可区分,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