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108102号“首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16号
申请人:首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08102号“首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68211号“中首物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书在停车场服务、司机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停车场服务、司机服务上已被撤销,故上述服务不再构成申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剩余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