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778419 -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11号 - 申请人:曹三民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77841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11号

       

      申请人:曹三民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784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80739号“C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131769号“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643432号“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643492号“天虹 MALL C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323280号“CCCHC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仅由字母“CC”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五主要识别部分字母构成、书写方式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