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Mif 谜菲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078947号“Mif 谜菲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07号

       

      申请人:上海格菲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8947号“Mif 谜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42257号“MI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916239号“M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申请人商标获得的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读部分文字“谜菲 Mif”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尚可区分,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