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中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713919号“中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05号

       

      申请人:广东领航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3919号“中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1268号“中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10268号“中益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95878号“中益 ZHONG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485706号“中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873982号“中益中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93754号“益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161984号“益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580002号“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0839号“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584105号“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584123号“大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3722009号“益 TAE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1756370号“中益蜂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第33722009号“益 TAE TEA及图”商标经我局部分驳回决定书在茶饮料;糖;食品用糖蜜;蜂蜜;甜食;面条;调味品商品上予以驳回,现处于驳回复审审理中。在咖啡;茶;食用淀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经所有人申请分割,该部分商品注册号为第33722009A号“益 TAE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引证商标六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处于撤销复审审理中。引证商标十三现处于商标注册申请审理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至十一、引证商标十四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视觉效果等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至十一、引证商标十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至十一、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至十一、引证商标十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至十一、引证商标十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至十一、引证商标十四相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十二、引证商标十三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其是否有效对本案最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不予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