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225154号“羚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709号
申请人: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25154号“羚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03198号“羚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显示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12月6日,并且该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裁定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金艳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