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水加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076488号“水加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129号

       

      申请人:陈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76488号“水加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为申请人实际使用,在长期推广使用过程中已建立了密切的对应关系,且并未直接表述商品原料特点,不会使消费者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果汁;水(饮料)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该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