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BORN2BO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1906号“BORN2BO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125号

       

      申请人:波斯蒂克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1906号“BORN2BO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59619号“BORN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59619号“BORN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在第1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07319号“BOR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单词解释、引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英文“BORN”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系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粘合剂用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用抗静电剂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英文“BORN”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系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具用或家庭用粘合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文具或家庭胶水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
      在第1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英文“BORN”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系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非文具用或非家用胶条和胶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橡胶制减震缓冲器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16类、第1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