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2676号“PINGINTELLIGEN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068号
申请人:PING IDENTITY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2676号“PINGINTELLIGE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52172号“P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96268号“P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议共存。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经审理查明:且时至本案审结之时,申请人尚未提交与引证商标一、二权力人就商标共存达成的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且申请商标整体未产生有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其他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系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即托管他人使用的不可下载计算机软件,该软件有助于身份联合、计算机用户的多因素和强认证及身份验证协议以及对网络、移动和应用程序可编程接口(API)的访问控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