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润习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646685号“润习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079号

       

      申请人:安徽旭冉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业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46685号“润习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不易产生不良影响。其他多个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推广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成为申请人在酒类行业的显著标志。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故即使申请商标曾经过使用,亦不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