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150706号“休闲冲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080号
申请人:广州红企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0706号“休闲冲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现商品的风格特点,实则是申请人为契合自身经营发展理念而申请注册,与指定使用商品风格特点并无关联。休闲仅是各种娱乐活动的代名词,其他多个有关“休闲”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商标档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使用在其指定的服装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特点、风格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