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美的年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194623号“美的年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085号

       

      申请人: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国科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4623号“美的年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27526号“美年华 MIRINF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27527号“美年华 MIRINF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在板鸭;鱼(非活的)等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板鸭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