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如益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903540号“如益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012号

       

      申请人:日照市如益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国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03540号“如益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是拥有减肥产品,不会误导消费者,且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不会引起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中药成药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另,鉴于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故即使申请商标曾经过使用,亦不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