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BOBBY BER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819192号“BOBBY BER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981号

       

      申请人:博比•伯克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9192号“BOBBY BE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6323号“Bob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436529号“BOB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失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逾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为“BOBBY BERK”,其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BOBBY”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展示板、草编织物(草席除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动物身份牌、柳条制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展示板、草编织物(草席除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