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2651208号“菇蔬城外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032号
申请人:高峰
委托代理人:上海老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51208号“菇蔬城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69673号“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