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134001号“智能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028号
申请人:上海高顿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源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34001号“智能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商标档案、证书、产品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