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熊厚呷HOJ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353099号“熊厚呷HOJ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568号

       

      申请人:新东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53099号“熊厚呷HOJ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55900号商标、第39183208号商标、第22326669号商标、第33657483号商标、第2270574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26967号商标(29类)、第33657486号商标、第1343743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26967号商标(30类)、第33657484号商标、第2026219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26967号商标(32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2、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程序已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二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浆、果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饮料、果冻(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豆浆、果冻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豆浆、果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