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WANJIA 万家宅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638073号“WANJIA 万家宅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223号

       

      申请人: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38073号“WANJIA 万家宅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36746号商标、第9833349号商标、第9833433号商标、第11746415号商标、第16837807号商标、第10730232号商标、第1282592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文字、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