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424897号“一番口腔 YIFAN DENTAL
CLIN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212号
申请人:一番(上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24897号“一番口腔 YIFAN DENTAL CLIN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032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书》,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注册和使用。且双方商标有所区别,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