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42009 - 商评字[2020]第0000119083号 - 申请人:山东双圣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34200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083号

       

      申请人:山东双圣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20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24278号商标、第11807101号商标、第20541792号商标、第4484098号商标、第8646979号商标、第3610319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设计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设计内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