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20598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879号
申请人:南京纳加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维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059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70727号“GW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较强的指向性联系。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申请人参展、与高校合作、参加友商会等照片、获奖荣誉及资质证书、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申请商标在官网、工作服、设备产品、包装、企业大门等的使用情况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