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514122号“动态词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918号
申请人:王晓龙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14122号“动态词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没有仅直接说明和描述指定服务上的功能和特点。同业经营者也不会用申请商标来直接描述服务内容等特点。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使用的教学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