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美食头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349039号“美食头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890号

       

      申请人:宣城百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49039号“美食头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商标非直接标识服务内容、特点。若驳回将造成损失。与本案类似情形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工服照片、宣城美食头条公众号截图、活动照片、福袋宣传图片影印件,另申请人于2020年1月16日提交的补充材料中写明附件一申请商标同系列商标在各宣传材料中的应用,详见光盘,但未附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特点,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