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8257964号“QIYI奇艺”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85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泰平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毛钢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8257964号“QIYI奇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922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的2015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8日期间在健身俱乐部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故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搜索引擎上关于“毛钢 奇艺”的检索结果页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受让以来一直授权给利州区奇艺健身俱乐部(以下称奇艺俱乐部)进行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复审商标核准转让证明;
2、复审商标授权书;
3、复审商标广告制作合同、收据以及宣传使用照片;
4、奇艺俱乐部会员入会协议、课程销售服务协议、支付凭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相关材料,这部分材料与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材料基本一致。
我局将上述材料交换于申请人,申请人主要质证理由如下:被申请人所交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我局指定期间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如部分材料为孤证,部分材料内容相互矛盾,部分材料涉嫌伪造,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补充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奇艺俱乐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资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张汉于2010年4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次年10月21日在第41类健身俱乐部服务上获得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2016年11月20日,复审商标转让于被申请人。
2018年,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但未获支持,遂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由于原撤销申请人提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结合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在2015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8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从被申请人证据看,证据1能够体现被申请人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复审商标专用权的情况;证据2显示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31日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奇艺俱乐部使用,该授权书与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程序中提交的授权书存有差异,授权时间亦有不同,但在不违背被申请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我局对被申请人许可复审商标的行为予以认可;证据4为奇艺俱乐部与会员签订的数份入会协议书、课程购买协议及收据,虽缺少相关发票等资料,但该种情形符合健身行业通常的商业惯例。再结合证据3中的广告制作合同、对应收据、效果图、门店照片和部分宣传页予以佐证,前述材料已形成较为完整证据链,能够反映被申请人在我局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已通过许可的方式将复审商标在其核定的健身俱乐部服务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