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988135号“CLESE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839号
申请人:江苏大友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988135号“CLESE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811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巨大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CLESEED”与引证商标“Cleneed”仅一字母之差,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便携式取暖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另,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的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