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40678198 - 商评字[2020]第0000123580号 - 申请人:十华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4067819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580号

       

      申请人:十华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781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759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