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4322648号“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409号

       

      申请人: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22648号“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就申请商标提交删减商品申请,剩余商品与第726040号“驰CHIZI及图”商标、第5402216号“驰牌CHI PAI及图”商标、第10992537号“驰 CHIZI”商标、第11671564号“驰及图”商标、第11671586号“驰及图”商标、第543019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的指定商品并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15688609A号“E 驰”商标、第5911384号图形商标、第5281711号“H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六、八、九)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申请人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我局依申请人申请已删减“摩托车、摩托车引擎、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运载工具”商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就申请商标提交删减商品申请,剩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的指定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八、九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八、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