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608310号“源隆祥房地产销售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831号
申请人:平潭源隆祥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八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08310号“源隆祥房地产销售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12834号、第16684883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