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89218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314号
申请人:杭州易辰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921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790994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博慈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