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291305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830号
申请人:广州爱智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91305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090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工商企业信息截图及引证商标所有人网站介绍截图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形式、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