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307643号“美俏画眉神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311号
申请人:上海茗诗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07643号“美俏画眉神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7627号“俏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失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宣传、销售、商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画眉神器”使用在指定的香精油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延续性注册及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是否已进行使用不能成为阻却其注册申请是否违反禁用条款的抗辩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