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24292 - 商评字[2020]第0000123905号 - 申请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22429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905号

       

      申请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42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11294号“图形”商标、第19834439号“图形”商标、第13183857号“图形”商标、第9771960号“度众 DEFZ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去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