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三芝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589418号“三芝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904号

       

      申请人:成都三只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9418号“三芝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64427号“三只熊”商标、第6684676号“三明治奶茶;三只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柜台出租”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