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AZ-la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401671号“AMAZ-la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424号

       

      申请人:安徽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1671号“AMAZ-la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我局审理时,驳回时引证的第7341869号“Yamaz及图”商标、第6600979号“阿妹仔A-MAZ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做出的撤三字(2019)第W063092号、2019年8月14日做出的撤三字(2019)第W031664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颖雪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