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粽望所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742154号“粽望所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828号

       

      申请人:湖南新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滴水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42154号“粽望所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不是对成语的滥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在实践中并未对中小学生正确认知和使用成语产生不良影响。诸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遵循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粽望所归”系对成语“众望所归”的不规范使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混淆相关公众尤其是中小学生对成语特定词汇的认知,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