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907519号“金三和农庄JSH FAR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589号
申请人:安徽超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企沃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07519号“金三和农庄JSH 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90210号商标、第1316585号商标、第5292110号商标、第5757684号商标、第6058299号商标、第21731355号商标、第21731370号商标、第224558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所获荣誉、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方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方糖、馅饼(点心)、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方糖、馅饼(点心)、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