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HUIMU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356025号“SHUIMU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402号

       

      申请人:广州水沐青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56025号“SHUIMU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88757号“SHUIMU”商标、第14767432号“水木良品SHIMU及图”商标、第6792068号“水喔SHUI W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书、合同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