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洲锻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230815号“徐洲锻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408号

       

      申请人:徐州徐冲机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30815号“徐洲锻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很高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无法的来源,并不会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徐洲”与“徐州”同音且字形近似,“徐州”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