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T.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742696号“S.T.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728号

       

      申请人:吴德强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42696号“S.T.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279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S.T.D”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stdlab”中,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画框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