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INI PAN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806131号“MINI PAN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402号

       

      申请人:陈轶剑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06131号“MINI PAN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6945号“熊猫 PANDA”商标、第1979513号“熊猫 PANDA”商标、第3196655号“熊猫 PANDA”商标、第3234361号“熊猫 PANDA”商标、第3979995号“PANDA”商标、第6419732号“熊猫 PANDA”商标、第7405769号“PANDA”商标、第9010443号“PANDA”商标、第29024841号“熊猫 PANDA”商标、第29025189号“熊猫集团 PANDA GROUP”商标、第36122732号“熊猫 P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个别引证商标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本案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引证商标并未积极使用,仅因为在先存在就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有违立法精神。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十一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九、十均在注册程序中被驳回,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十均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 三、四、五、六、七、八在含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 三、四、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金属水管;消毒设备;金属管;冰箱;冰柜”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 三、四、五、六、七、八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十一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