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441379号“真心缘TURE 100℃ TRUE
HEART MARG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333号
申请人:北京真心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41379号“真心缘TURE 100℃ TRUE HEART MARG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3458号商标、第36478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部分虽经过设计,但仍可辨别文字,不会使消费者对其书写造成错误认知。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文字是对汉字的非规范使用,作为商标使用易使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汉字的认知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宋岳茹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