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君幸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332004号“君幸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806号

       

      申请人:湖南省博物馆
      委托代理人:湖南中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32004号“君幸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6674450号“君幸食Good Fortune Me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26213号“君幸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的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做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君幸食”与引证商标一显著部分之一“君幸食”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复审的“饭店;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茶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茶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段晓梅

    2020年05月14日